周志宏:设置广告牌别影响相邻生活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湖南长沙天心区某小区业主戴某的居室、厨房与某健身房的经营场所相邻。该健身房出于宣传需要,在戴某所在楼的外墙安装了带灯广告牌,每晚准时开启。该广告牌灯光刺眼,通过窗户对戴某居室造成明显影响。戴某称,广告牌灯光使其难以安睡,并导致其房屋外蚊虫数量激增,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不堪其扰的戴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人民日报4月20日)
企业设置广告牌只要不违规违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某健身房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外墙设置广告牌,也没啥过错。只是由于健身房设置的广告牌与戴某房屋的距离靠得很近,而且,中间无任何遮挡物,健身房广告牌的灯光能射入周边居民的居室内,足以改变居室内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而且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即便是这种情形,健身房并没有考虑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日子久了,换着谁都受不了。
现实中,戴某的遭遇并非“个案”。只不过有些人怕麻烦、没精力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而无奈选择了“忍气吞声”。殊不知,这么一来,不光自己遭罪,侵权人可能也无动于衷,不利于处理好相邻关系,
设置广告牌不能影响相邻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基于此,就上述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健身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设置在戴某房屋外的广告牌。从法治意义上讲,这一判决是在平衡双方权利的基础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准确地划分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倡导相邻权利人行为自由应当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界限。既然戴某的房屋与健身房毗邻,当健身房的广告牌影响到戴某的日常生活时,从物权的角度来看,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在审理这类纠纷时,司法天平自然应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自由与限制之间寻找精准刻度。从现实意义上讲,这起案件的判决,对人民群众处理相邻关系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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