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好意施惠’不担责”是一堂普法课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小陈驾驶车辆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不娴熟,无法停进停车位,请保安郑师傅帮忙停车。不料郑师傅驾车入库时,不慎与车库墙壁发生剐蹭,小陈的车辆产生轻度损害。随后,小陈以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小陈认为,保安郑师傅操作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墙壁发生剐蹭。因此,郑师傅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人民日报 5月11日)
面对这起案件,笔者心里颇有些“五味杂陈”。明明是小陈车技不娴熟,无法停进停车位,请保安郑师傅帮忙停车,物业公司怎么就“被起诉”成了“被告”了?果真是郑师傅的责任么?郑师傅所在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本次事故造成损失么?如果是,那么,公理何在?以后还有谁能愿意在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助人“一臂之力”呢?
好在法律是公正的。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师傅替代小陈停车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郑师傅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讲,“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是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小区保安郑师傅帮助停车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好意施惠’不担责”。这样的判定,无疑是一堂普法课。
现实生活中,类似帮忙停车的“好意施惠”行为有很多。比如,代为看护小孩;比如,搭乘便车;比如,过站叫醒;比如,为他人指路代为保管物件,等等,等等。这些“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但是,如果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 ,则有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故此,请人帮忙者也好,“好意施惠”者也罢,都要“三思而后行”。请人帮忙者,别让好人难当,别把“施惠者”的好意当恶意,别让“好意施惠”者徒增烦恼、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当然,“好意施惠”者也须有自知之明。既量力而行,也尽力而为。一定要全力避免“超出好意施惠范畴,给他人造成损失”。否则,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问题。笔者以为,这是谁都不愿看到更不想看到的结果。“好意施惠”是正能量,应该受到肯定、加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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