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捡手表还错人被判赔”是一堂普法课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在高邮一家餐厅工作的厨师赵师傅晚上收拾包厢时,发现一块客人遗忘的手表。他立即将手表收好,等待失主前来领取。第二天,一位男子自称失主,赵师傅没有核查身份,也未询问手表品牌型号等信息,就把手表给了该男子。此后,当真正的失主前来寻找时,赵师傅称已被一个陌生男子领走。失主见赵师傅无法归还手表,便一再要求赵师傅赔偿损失。赔偿未果后,失主向公安机关报警。(扬子晚报 5月18日)
赵师傅拾金不昧的精神,应该表扬、值得学习。可“拾金”后却还错了失主,赵师傅反被判赔2000元,要说赵师傅不感到冤屈,恐怕有些“不现实”。可法律是公正的。从法治角度看,不冤。
上述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及时介入后认定,赵师傅发还拾得的手表时,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被一个自称失主的陌生男子冒领了。使真正的失主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据此,赵师傅应负赔偿责任。经过警方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失主的手表价值6000余元,但使用了不少年,最终赵师傅赔偿了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拾金不昧”的赵师傅非但没受到表扬,反而被判赔了2000元,不止教训深刻,更是一堂普法教育课。
自称失主的陌生男子冒领他人遗失物品,不仅应受到良心、道德的谴责,更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就“拾金”者而言,当你拾到遗失物品时,除了要想方设法尽快返还给失主外,特别是在返还时,应该也必须对认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以防出现误交或遗失物被人冒领等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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