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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开车门吓倒骑车人司机担全责”不冤

2023-05-23 11:28:31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粗一听,李某似乎“很冤”,因为李某“打开车门时,未触碰到王某”。李某真的“很冤”么?非也!...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王某骑行电动车正常经过南京江宁通淮街时,正逢路边停车的李某随手打开了车门。猝不及防的王某紧急避让,结果慌乱中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扬子晚报 5月22日)

  据介绍,王某骑行电动车沿通淮街正常行驶,遇路边停车的李某突然打开车门,致王某急忙避让后,于慌乱中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但两车并未相撞。随后,李某将王某从地上扶起来,王某感觉身体没什么事,便骑车离开了。谁知,到了晚上,王某发觉腿部肿胀,疼痛难忍,到医院拍片检查,所幸只是软组织挫伤。花了数百元医药费的王某越想越委屈,于是拨打12345请求民警帮助寻找肇事车辆,讨要赔偿。随后,江宁开发区交警通过路面公共监控找到李某的车辆,并顺利找到李某。对此,李某觉得自己很冤,表示自己打开车门时,未触碰到王某,对方骑车摔伤跟自己无关。

  粗一听,李某似乎“很冤”,因为李某“打开车门时,未触碰到王某”。李某真的“很冤”么?非也!

  据了解,现在的交通事故中,有一种叫“开门杀”。所谓“开门杀”,就是驾驶人或乘客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如果这时有人骑电动车或者自行车刚好从车后方驶来且距离比较近,就会导致骑车人反应不及时撞到车门上造成伤害。如果电动车或自行车速度过快,骑车人来不及反应,难免造成碰撞事故,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也对乘客行为进行了明确,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和乘客在内的责任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虽然李某“打开车门时,未触碰到王某”,但民警表示,李某突然开车门,影响了王某正常骑行。最终,交警认定,虽然两车未接触,但李某疏于观察是致王某摔倒受伤的根本原因,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李某被判担全责,一点也不冤。最终,李某主动承认错误,赔偿了王某全部的医疗费。

  近年来,“开门杀”事故屡屡发生,主要原因往往是驾驶员和乘客法治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意识所致。为有效防范“开门杀”,有人建议采用“荷式开门法”。所谓“荷式开门法”,就是司乘人员开车门时使用距车门较远的手开门,坐在左侧的人用右手开车门,坐在右侧的人用左手开车门。这样就会强迫自己有一个转体动作,方便更好观察后方情况。尽管采用“荷式开门法”可以有效防范“开门杀”,但是,由于有关方面宣传不力,处罚不严,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对“开门杀”特别是象本文论及的“无接触”“开门杀”事故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

  “突然开车门吓倒骑车人司机担全责”的判定,再次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员,小疏忽也会引发大灾祸。停车、开门、下车虽是一件稀松平常的小事,但却暗藏“杀机”,教训极其沉重。为了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才可开门;驾驶人员切莫忘记对乘客必须尽到“提醒”义务。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在靠近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与车辆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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