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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尊重老人养老选择也是“孝顺”

2023-06-08 10:20:3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苏甲的遭遇令人唏嘘,更令人同情。 苏甲与代某夫妻能养育6名子女,并使他们成人、成家;现如今,6名子女竟然养不了高龄且残疾的父亲。无奈之下,现已94岁高龄的苏甲只能“要求入住养...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苏甲与代某夫妻育有苏乙等6名子女。代某去世多年,苏甲现已94岁高龄,无住房,视力残疾,平时出行不便,需要看护,在其长子家中生活10年,家庭矛盾较深,其他子女均无照顾意愿。苏甲要求入住养老院,因每月需缴纳费用等与子女发生争议,苏甲起诉请求判令6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法院予以支持。(人民日报6月8日)

  苏甲的遭遇令人唏嘘,更令人同情。 苏甲与代某夫妻能养育6名子女,并使他们成人、成家;现如今,6名子女竟然养不了高龄且残疾的父亲。无奈之下,现已94岁高龄的苏甲只能“要求入住养老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尤其是高龄、有残疾、需要看护的老年人。

  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自愿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而苏甲则是另一种情形,一种特殊的,需要政府和法律“干预”,为老年人“作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无论哪种情形,从道义与法律上讲,都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对于养老方式多样化的诉求及其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综合考量苏甲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六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苏甲赡养费500元。除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外,六子女对苏甲还应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每人每月应当看望及电话问候苏甲一次。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等问题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有所依,一方面对“无照顾意愿”照顾老人的子女是教育和警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重老人养老选择也是“孝顺”。俗话说,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马无欺母之心。做子女的更要懂得孝顺父母。人都有老的时候。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无论选择是“居家养老”,还是选择到养老机构安度晚年,都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对于养老方式多样化的诉求及其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尤其是,子女不仅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苏甲将子女抚养长大,六子女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包括对老人精神慰藉。苏甲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应当尊重他的意愿。“家庭矛盾较深”不是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而对高龄、残疾父亲“无照顾意愿”的子女则不仅是不孝,更是失德、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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