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网护菜致鸟死亡被判‘以劳代偿’”的警示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20年,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社区所辖村村民67岁的老刘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油菜和蔬菜,经常遭受附近家禽和鸟类的侵害。为减少损失,老刘在菜地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U”形网阵,阻隔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10余天后,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粘缚在网上死亡。后因群众举报,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对老刘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经鉴定,死亡的12只鸟有6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有1只鸟类因死亡时间较长,无法鉴定其种类。死亡鸟类评估整体价值为10万余元。(法治日报6月18日)
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致使多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严重妨碍了野生动物鸟类生息繁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老刘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可老刘认为,他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同时,邻里街坊对相关法律问题也纷纷质疑。
鉴于老刘的行为,不只主观存在过错,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老刘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可通过从事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用劳务代偿偿还“生态欠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架网护菜致鸟死亡,被判“以劳代偿”具有一定的法治意义。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在依法惩罚和教育被告的同时,还能够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以及推进惩罚性赔偿的可执行性,同时,通过履行公益劳务来引导更多的社区居民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在这起案件中,“以劳代偿”不仅符合老刘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而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效。从法与情等角度考虑,这种变通方式具有可行性。更为重要的是,该案的判决不仅是要让破坏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更是呼吁全社会重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这起案件的判决同时警示人们,尤其是农民朋友,驱鸟应合法,越界必“担责”。在为了保护农作物等而采取驱鸟措施时,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采用正确、可行的方法,既要保证农作物不受鸟类侵害,也要保障鸟类的安全,不能顾此失彼。否则,难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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