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驾考作弊获刑”是一记警钟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正值暑期,各大驾校迎来学车高峰,但也有人动起歪脑筋从中牟利。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结伙组织他人在全国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的案件,三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7月27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2022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军帮助自己的学员叶某联系被告人王某建提供考试作弊的器材,当天中午王某建在考试前为叶某提供袖套式作弊器。同年3月,经被告人郑某峰介绍,王某军为郑某峰的学员吾某联系王某建提供考试作弊器材,于3月7日考试当天由王某建为吾某在考前提供口罩式作弊器,并在场外通过微型摄像头和耳机为其提供答案。同年8月,经郑某峰介绍,王某军为郑某峰的学员徐某联系王某建为其提供考试作弊器材,并于8月31日考试当天由王某建为徐某在考前提供并帮助穿戴口罩式作弊器。徐某在考试中作弊被考官当场发现,作弊器被没收。
众所周知,驾考也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国家考试。因而,根据驾考相关规定,学员必须凭“真本事”进行“过关考试”,容不得任何形式的驾考作弊行为。否则,一旦考试作弊,也应按照相关考试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学员竟然视驾考“如儿戏”,竟然动歪脑子,耍小聪明,在驾考中违规使用“作弊器”。殊不知,驾考过程中违规使用“作弊器”不仅是一种严重的作弊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作弊方式获取驾照的司机,也会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试想,一名司机手执一本通过“作弊器”获取的驾照去开车,不就是一名“马路杀手”吗?可以是,“驾考作弊”既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不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3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驾考学员考试作弊将实行罚款和拘役处罚。可见,三名被告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既被判刑,又被处罚金,这既是罚当其罪,又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驾考作弊获刑”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它不仅是对这三名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醒和威慑。可以说,“驾考作弊获刑”是一记警钟。
但愿通过这起“驾考作弊获刑”的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驾考中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作弊歪风,从而树立驾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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