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跳楼遭围观起哄,别让冷漠刺激悲剧发生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表示,在浙江金华永康市一栋公寓,一名年龄仅为20岁的女孩跳楼身亡,据网传视频显示,在女孩站在窗台外跳楼前曾有人喊话“不跳看不起你”。在女孩跳楼身亡后,目前女孩家属想要追究喊话人的责任。(8月13日《扬子晚报》)
面对女孩站在窗台外跳楼欲轻生,当事人不参与救援也就罢了,竟然在现场喊话“不跳看不起你”。如此围观起哄的冷漠心态,就是一把“杀人刀”,或刺激轻生者导致悲剧发生。笔者认为,这种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冷漠,涉嫌寻衅滋事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摊上事了,可以依法追究相关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现实生活中,在类似跳楼等轻生的现场,常常聚集很多人围观。其中不少围观者热心参与劝说或救援,而大部分围观者纯粹是看个热闹,更有少数围观人“不嫌事大”,在现场起哄、怂恿轻生者。此事件中,当事人喊话“不跳看不起你”,可以说是十分恶劣、毫不人性的。对这种冷漠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效仿者,为了看接下来更大的“热闹”,就会作出类似没有人性的冷漠行为。
毋庸置疑,各地不断上演的“跳楼秀”“跳桥秀”,已让很多围观者感到了麻木。一些围观者在现场长时间等待后,便会感到不耐烦,于是不负责任地起哄“怎么还不跳”“跳啊,快跳啊”。这些围观人“不嫌事大”的目的,无非是想快一点知道“最后的结局”,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后离开现场。但是,不管是“跳楼秀”“跳桥秀”,还是真的轻生,在宝贵的生命面前,都不应该充当冷漠的看客,更不能起哄、怂恿而刺激轻生者,让轻生者“骑虎难下”,最终做出极端选择而结束生命。这种围观起哄的冷漠行为,加剧了悲剧的发生,无异于一把“杀人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项之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参照刑法寻衅滋事的规定,实践中一般解释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此事件中,起哄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警方可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起哄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即起哄被轻生者听到了,起到了刺激轻生者的作用,则起哄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严重的后果,则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死者的继承人可以起诉起哄者,要求民事赔偿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
人的生命仅有一次,必须加倍珍惜和爱护。别让冷漠刺激悲剧发生,在类似轻生现场,民众应当多一点人性的关爱,少一点聚集围观,更不能起哄和怂恿,给轻生者“捅一刀”。现场有救援条件的围观者,还应当积极协助相关救援人员展开现场施救,从而尽可能挽救轻生者的宝贵生命,避免人间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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