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捡起遗失物,就捡起了责任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广西扶绥县的何女士在南宁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掉落,后发现被男子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已将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韦某告上法院。近日,经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8月30日《南国早报》)
现实生活中,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很常见,拾金不昧还给他人,无疑是值得褒奖的善举。那么,捡走失物后丢弃,是不是和没发生一样,与自己无关呢?这起纠纷案例比较典型,男子韦某捡走一女子金手链又随手丢弃,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80%的责任,赔偿了8376元,冤吗?笔者认为,捡走他人遗失物如果处理不当,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起案例是一堂普法课,提醒民众不要任性随意处置遗失物,否则,就又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这起案例并不复杂。2022年8月一个晚上,何女士和家人开车回家下车时,不小心掉落一串金手链,她当时并未察觉。这是一串价值10470元的金手链。次日早上,发现手链遗失后,何女士调取公共视频,发现是一名男子拾起。何女士遂报警,最终证实捡走手链的是韦某。但韦某称,捡走后,他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双方协商未果,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韦某告上法庭。
从表面上看,韦某捡到价值不菲的金手链,却因为“不识货”而丢弃了,似乎与自己没有丝毫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殊不知,如果觉得没有什么价值而没有捡起,当然与他无关。但捡起了金手链,便脱不了干系。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三百一十六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责任和义务,随意丢弃必然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案例中,韦某拾到金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带走并丢弃,造成了何女士的财产损失,其行为明显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80%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何女士8376元。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纵容类似损人不利自行为。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韦某随手“丢掉”8376元,可以说一点也不冤。
捡起遗失物,就捡起了责任。这起案例就是一堂普法课,一方面,以案说法,让民众知晓相关法律知识,不再因法盲而随意处置他人的遗失物,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提醒民众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样,既是拾金不昧的善举,又不会造成自身和他人的损失,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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