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灿辉:不容“优待军人”打折扣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据央广网微信公众号报道,近日,内蒙古兴安盟一位退伍残疾军人坐车买优惠票,上车后被要求补票,争执无果被赶下车。9月4日,“兴安交通”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涉事车辆蒙F22637客运班车停运七天,对涉事企业乌兰浩特金鹿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对蒙F22637客运班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扣分处理,涉事企业对涉事乘务员何某某予以辞退,责成何某某向退伍残疾军人陈先生真诚道歉。
何某某作为客运班车乘务员,无论面对哪一位普通的乘客,都应该热情相待,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更何况此次被其赶下车的是一位退役残疾军人,实在是大错特错。何某某的言行引发公愤,除了其无知傲慢、强硬无理、德行有失外,更是为了利益,无视国家政策,对退役残疾军人缺乏基本的尊重和敬畏,侵犯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并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其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同时,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还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都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伤残军人相关权益。其中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伤残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面对以上事件,相关部门发布通报,对涉事车辆和企业、当事驾驶员和乘务员及时予以相应处理,显示相关部门在面对退役残疾军人尊严受辱、权益受损的时候采取的坚决果断的态度,值得肯定。
退役军人为守护祖国安全付出了血汗,他们将自己的美好青春年华奉献在保卫祖国和平的事业上,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事实上,尊重、关爱退役军人,一直以来也是我国社会积极倡导的正确价值观。特别是对于退役残疾军人,社会保持最大的敬意,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让他们感受到人民群众的尊敬与爱戴。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有法律规范、社会倡导,但是不尊重退役军人、侵犯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存在,本次报道的新闻事件也并非孤例。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一些人对“优待军人”规定观念模糊,以至于发生一些错误行动。为此,必须进行深层次思考,举一反三,杜绝这类让人心寒的事件再次发生。
被被赶下车的不是优惠票,而是军人的尊严。不容“优待军人”打折扣。一方面窗口服务单位在招聘和培训服务人员时,还需宣传普及有关“优待军人”的法律政策,使“优待军人”成为每个服务人员的共识,并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素养教育,避免上演这种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的闹剧。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要通过对一些相关典型案例的纠正与反思,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和社会共识,让人们更加懂得如何把“优待军人”要求写在每一个人的心里,并变为切切实实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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