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把狗写进户口本,荒唐又违法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有网友晒出“爸爸把狗子写在了户口本上”,引发网友热议。10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回应称:有些人觉得好玩可能会效仿,但这种行为并不提倡。因为私自涂改户口本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0月11日《现代快报》)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狗,一些人与宠物狗朝夕相处,把狗当作“家人”一样看待,无可厚非。但是,把狗写进户口本的做法,不管是确有其事,还是开玩笑也好,都是十分荒唐的。而此举也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属于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玩笑开不得,网友切莫效仿,更不能做出类似的违法行为。
网传图片显示,在户口本的一页,曾用名一栏后面填写的是“狗子”,在民族一栏后面填写的是“狗族”。在性别、出生日期、身高等方面都有标注,甚至在文化程度一栏标注“高小”,职业标注为“保安”。此事件迅速引发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觉得好玩,但也有网友评论“简直是乱来”“简直是拿法律开玩笑”。
众所周知,户口本是公安机关颁发的公民法定身份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凭此身份证件,可以拥有多种公民权利,享受当地相关福利待遇。可以说,户口本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证件,上面填写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容擅自进行任何涂改。而“爸爸”把狗写进行户口本,显然是“自作主张”,并没有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审核和认可,属于变造的证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中也有一个罪名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事件中,“爸爸”把狗写进户口本,在户口本这一页上采用红笔书写,不符合基本常识,在户口信息早已采取打印的情况下而进行手写信息,尤其还没有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假的”。虽然变造后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事实,在客观上是确凿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当事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以儆效尤。如果“爸爸”通过类似把狗写进行户口本方式,伪造、变造户口本等证件故意侮辱他人,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荒唐的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狗不懂法,主人岂能也是法盲。国家法律规定是严肃、明确的,即便开玩笑,也应当在法律允许框架内,千万不要在不知不觉中违了法,甚至犯了罪还不自知。“把狗写进户口本”的荒唐之举,本就不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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