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灿辉:别让怕担责成老年人健身拦路虎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多位网友晒出大爷、大妈在健身房中轻松“举铁”的视频,引起社会共鸣。在这背后各地却有多家健身房将老年人“拒之门外”。此前,媒体报道称,部分健身房对老年人设置了“限入门槛”,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曾出现过被拒绝的情况。也有知名连锁健身房的工作人员表示,考虑到健身房内器械多具有较大重量,一般不接待65岁以上的老年人。
的确,当下,国内不少地方都曾曝出游泳馆、健身房、滑冰场、篮球馆等健身场馆将老年人“拒之门外”现象。虽然在民法自愿原则下,设置年龄限制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其行为并不违法,但是不公平、不合理。目前国家并没有禁止60周岁以上老年人健身的相关政策,相反提倡全民健身,并要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场馆。健身场馆将老年人“拒之门外”,妨碍老年人锻炼需求,不利于老年人通过运动获得良好身体素质,延缓衰老、减少疾病;不利于维护和保障老年人体育健身权益;不符合当前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实不可取。
那么,一些营利性健身场馆为什么要放着老年人健身生意不做呢?其实核心就一点:怕担责。这些健身场馆经营者和管理者认为,无论是一些什么运动项目,还是场馆内的一些器材、设备,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锻炼者的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而老年人上了岁数,健康隐患较多,可能发生意外,这样的风险负责不起。而现实中,老年人在锻炼中突发意外甚至身亡的案例确有发生,经营健身场馆轻则赔钱,重则“关门大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预计“十四五”时期这一数字突破3亿。当前“银发经济”崛起,如果健身场馆等经营场所能够顺应市场,积极引进一些适合老年人群体使用的健身器材,或探索适合他们的健身活动,就可能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意义非同小可。
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商业经营更是如此。要想真正缓解老年人健身与场馆经营风险之间的矛盾,关键要打消健身场馆经营者的“后顾之忧”,别让“怕担责”成老年人健身“拦路虎”。一方面,要进一步厘清权责。我国《民法典》规定,体育场馆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健身场馆经营者和管理者也不必过于紧张,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代表无限保护义务,是否构成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法律上严格的界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只要责任人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健身场馆要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化器材设备,增加引导员等,保障老年人健身安全。同时,要完善特殊群体准入机制。比如,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坐飞机对高龄(70岁以上的)人员的做法,健身场馆采取让老年人出示体检报告,视情况决定能否参与锻炼,并购买相关保险,签订告知书等方式。另外,老年人健身者严格把控自身身体条件做适当运动,或明确认识到相应的锻炼具有一定的风险,单独聘请教练指导锻炼等,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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