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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扬书生:幼儿被同学烫伤,走法律途径是最优选项

2024-05-27 17:56:05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明确:“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很明显,被烫伤的孩子与失手烫伤同学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5月24日,宁夏固原一家长称,儿子在原州五幼被别的小朋友烫伤后背,事发一个月园方不管不问至今没说法。26日,园方回应对方索赔1万园方没法赔,可以走法律途径。(5月27日澎湃新闻)

  宁夏固原一幼儿在原州五幼被别的小朋友一碗热稀饭烫伤后背,事发后家长吐槽园方不管不问,园方则抱怨家长索赔过高无法赔偿,导致此事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明确:“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很明显,被烫伤的孩子与失手烫伤同学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被烫伤是家长和园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一起意外事件,从性质上看,属于“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从法律上说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意外发生后,被烫伤孩子的家长既心疼又焦急,对幼儿园心存埋怨也在情理之中,但就此索要高额赔偿,但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

  孩子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对于事故与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确定。

  建议被烫伤孩子的家长拿起法律武器,将涉事幼儿园和烫伤自己孩子的另一名同学的家长告上法庭,为孩子讨回公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园和烫伤他人孩子的家长该不该赔偿,该赔偿多少,让法律说了算,法官会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决定具体赔偿金额和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说,走法律途径是解决这起纠纷的最优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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