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多次故意漏扫码被刑拘是一堂普法课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北京。戴某在某超市购物时,故意漏扫码。连续3次,戴某都未被发现,直到第4次被工作人员察觉并报警。经调查,戴某4次盗窃的物品总价值1000多元,被刑事拘留。(7月14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因多次在商场超市逃单被刑拘或判刑的人还真不少。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张某云伙同刘某生,在北京市密云区物美超市xx店多点自由购处,先后十余次以故意漏扫的方式窃取店内商品。2021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依法将二人刑事拘留;2022年2月起,嫌疑人李某利用自助付款,漏付、不付商品,多次在江苏南京浦口某超市故意“逃单”,在其再一次作案的时候,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现行,因积少成多,案值较大,李某被浦口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也许有人会觉得他们不过是贪点小便宜,在超市结账时故意漏扫码,而且盗窃金额也不算大,何至于刑事拘留呢?警方的处理是不是小题大做了呢?
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其实是因为不懂法律而产生的一种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作为刑事犯罪率排名前三的财产性罪名,在司法实务当中很常见,对该行为的认定相对争议较小,被告人也基本会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是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盗窃罪的量刑情节需要考虑盗窃的数额,而盗窃的次数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多次盗窃并不要求每一次的盗窃数额都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即便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多次盗窃行为人已形成的盗窃习性及其所带来的人身危险性。
很显然,戴某在北京某超市4次故意漏扫码盗窃超市财物,总价值1000多元,钱虽不多,但情节恶劣,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戴某多次故意漏扫码被刑拘是一堂普法课,给那些喜欢贪小便宜的法盲们提了个醒。别以为小偷小摸不是事,在超市自助结账时,因为无人监督就动了贪念,想趁机占点小便宜,殊不知盗窃是刑事犯罪,一旦真的被刑拘起诉,对今后人生的发展都会有不良影响,每一个都必须提高守法意识,否则贪一时的小便宜,最终都会吃大亏,因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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