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年底前离职不是拒发年终奖的理由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年终奖一般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情况或员工全年表现,在岁末年初向员工发放的额外奖励。未到年末而离职的员工是否能够拿到年终奖?近日,经过法院审理,乌鲁木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成某海胜诉,拿回了原公司未支付的离职当年年终奖5.5万元。(11月2日《工人日报》)
如果员工年底前前已经离职,许多单位都不会给其发放年终奖,一直以来是大家普遍认可的老规矩。因而,不少员工在年终奖拿到之前,忍气吞声不敢递交辞呈,一旦年终奖到手,则立马辞职走人。这起案例比较典型,员工年底前离职,年终奖该不该发放?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笔者认为,年底前离职不是拒发年终奖的理由,这种老规矩该改改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否则,同样会败诉赔钱,又丢了面子。
本案例中,2017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成某海担任保安中队长,并在合同中对其工作地点、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就职期间,公司无故降低了工资,成某海不服,公司表示“不愿意干可以走”。之后,双方因为经济补偿金、奖金等产生争议。成某海于2020年11月离职,并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当年奖金6万元。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保安公司拒发年终奖的理由,似乎“理直气壮”,认为成某海没有坚持满一个工作年度,未经考核,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标准。而事实上,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如果劳动者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员工应得年终奖,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既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又与相关劳动法规相悖。一审法院认为,保安公司并没有公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年终奖金额应按照成某海实际工作时间为准,遂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成某海2020年度奖金5.5万元。保安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最终,法律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员工不得不在年底前离职离职,其年终奖也随之“泡汤”,被用人单位克扣或取消。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每月绩效工资按比例暂扣,到年底累计作为年终奖发放,如果员工辞职后这部分劳动报酬被克扣,则更加不公平。而不少离职的员工,或不知自身劳动权益受侵害,或怕麻烦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等,使得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得逞,在客观上也纵容了类似劳动违法行为。
这起案例就是一堂法治教育课,一方面,提醒广大员工在年底前正常辞职后,对单位拒发年终奖等劳动违法行为,应该像成某海一样,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自己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合法利益,决不让单位的侵权行为得逞;另一方面,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事,不能以各种理由、老规矩为借口,肆意克扣员工年终奖等劳动报酬,否则,就有可能既输官司又丢面子,还要如数支付赖不掉的劳动报酬,最终得不偿失。对此,一些用人单位应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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