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女子洱海裸泳,别爽了自己伤了公众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视频画面显示,一女子赤裸全身下水游泳,而她此举,也使得岸边的围观拍摄者为之欢呼。11月22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工作人员回应称,自然保护核心区禁止游泳,该女子的行为可能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方以前曾处理过在洱海裸泳的问题。(11月25日 《羊城晚报》)
云南大理洱海是著名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当然也是公共场所。这名女子在洱海里裸泳的行为,十分辣眼睛,此举不仅引发了众怒,也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低俗行为。笔者认为,公共场所不是低俗的秀场,追求个人自由也莫违法。当地相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类似低俗行为,杜绝裸泳事件再次发生。
有人认为,裸泳属于个人自由,没必要“上纲上线”。确实,在自己家里或相对私密的个人空间裸体活动,或在私家泳池里裸泳,只要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给他人造成视觉上的不适,确实属于个人自由,他人无权利干涉。然而,洱海毕竟不是自家泳池,在洱海裸泳的性质就不同了,这种低俗的不文明行为,一时爽了自己,却有违公序良俗,在自然保护区这种行为,造成了不良的视觉污染,“伤”到了公众。
洱海属于高原淡水湖泊,也是大理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水源地。为保护景区环境卫生和饮用水源地,当地《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等洱海一级保护区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同时规定,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该女子在洱海里裸泳,虽然不能与洗车、洗宠物造成的水污染相提并论,但此行为将对洱海水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应当是不允许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洱海是公共场所,该女子在洱海里裸泳,引发岸边人的围观和拍摄,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女子把公共场所当做其低俗行为的秀场,明显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当地执法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惩罚,才能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以警示公众不要再越“雷池”,重蹈覆辙。
洱海不是私家泳池,游客和市民一定要守住文明和法律的“底线”,摒弃在公共场所裸泳等低俗行为,加上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彻底杜绝类似洱海裸泳等不文明现象,让文明之风净化洱海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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