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开发商建假公交站为哪般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湖南长沙市长沙县万科天空之境小区业主杨先生很闹心,小区外的公交车站竟然是开发商自行建的。12月11日,杨先生告诉记者称:“买房的时候就看到小区南侧上湾路桥上有一个已建成的公交车站。后来迟迟没看到公交车,询问得知是开发商未报备自行设立,为卖房开发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呢?”(12月13日中国新闻网)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湖南长沙县这家开发商可谓脑洞大开,竟然在小区周边建了一座假公交站,以忽悠业主买房。开发商如此故意误导,已经涉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绝不坐视不管,应当查明真相,予以开发商严厉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从杨先生展示的图片看到,在马路边有一个类似公交车站的建筑设施,路边停满电动车。购房合同中载明:“小区南侧设有1个BUS公交站,可能对相邻住宅产生人流、噪音影响。”公交车站的信息也在购房合同及沙盘中有标注和显示。然而,小区交付一年半了,至今未看到开通公交车线路。业主们向市长信箱询问,得知公交车站为开发商自行设立,非交通部门设置,并未向长沙县交通局报备。也就是说,这是一座彻头彻尾的假公交站。
开发商建假公交站为哪般?说白了,就是忽悠业主买房。试想,在小区周边设置公交站,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会开通公交线路,业主们出行比较方便,他们当然愿意买这种小区的商品房。然而,事实却让业主们傻了眼,原来是中看不中用的假公交站,根本就没有公交线路经过,他们遭受了开发商的蒙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建假公交站,并在购房合同及沙盘中标注和显示,无疑是故意误导,目的是促销商品房。如此做法不仅荒唐,还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对这种虚假宣传的促销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妨课以重罚,才能起到震慑效应。比如除顶格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外外,对因虚假宣传而非法获利的部分,一律予以没收;如果业主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退房或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让开发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惨痛代价,最终得不偿失。这样,开发商在利弊权衡之下,便没有了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冲动,从而能够依规、依法销售商品房,类似建假公交站等荒唐事件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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