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限时限次如厕”于法无据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有网民发布视频称,位于江苏无锡一家企业只允许员工在上午和下午规定的10分钟时间内上厕所,否则会被处罚。视频发布者称,有人因此被开除。12月14日,涉事企业工作人员否认有此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劳动监察大队回应称,经调查得知企业没有这种规定,只是要求员工在离开岗位上厕所时要向主管打个招呼。(12月16日中国新闻网)
俗话说,“人有三急”,上厕所更是急中之急。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的次数、时间,员工往往无法控制。江苏无锡这家企业被曝只允许员工在上午和下午规定的10分钟时间内集中上厕所,否则会被处罚。尽管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得知该企业没有这种规定,但并非空穴来风,现实中不少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类似问题。限时或限次如厕,不仅是缺乏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也于法无据,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有个别员工上班期间喜欢偷懒,常常借上厕所之机“磨洋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对这种偷懒行为,如果放任不管,会有越来越多的员工进行效仿。公司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这种“磨洋工”现象进行管理和整治,应该无可厚非。但是,对如厕时间、次数进行限制,每个班次的时长少则五六个小时,多则八小时以上,这么长的时间,只允许员工在上午和下午规定的10分钟时间,各上一次厕所,其余时间要么憋着,有损身体健康;要么不得已超出如厕次数,遭到处罚。而包括来回的时间,10分钟内如厕有时并不够,特别是遇到拉肚子等一些特殊情况,限制如厕的时间,简直是强人所难。可见,“限时限次如厕”显然不切合实际,也缺乏人性化。
“限时限次如厕”奇葩制定,可以防止少数员工乘机“磨洋工”等情况。但是,此举却在“折磨”大多数员工,如因限制如厕时间、次数而出状况的员工,心情肯定不佳,他们就有可能在工作中出差错或者消极怠工,进而影响工作的实际效率。这对企业来说,无疑也是不利的一面,必须考虑到。否则,在如厕方面的非人性化限制,会导致员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工作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限时限次如厕”规定,既是对员工必要劳动卫生条件的剥夺,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此举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如果企业对超过如厕时间、次数的员工进行罚款等处罚,或作出开除处理,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企业“私法”。因此,因上厕所“方便”原因而被罚款或克扣工资,甚至遭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广大员工可以抵制和维权。当然,江苏无锡这家企业应当反思,即便企业没有这种规定,但也存在车间主管私自规定的可能性,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排查,严禁在企业内部出现“限时限次如厕”问题,以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要多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不能脱离实际和矫枉过正,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有类似“限时限次如厕”等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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