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给15岁少年文身被判赔偿”一点也不冤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15岁少年王某出于好奇扮酷,瞒着家长找到一刺青店做了文身,家长发现后一怒之下向市监部门投诉,在调处无果后代理王某将店家诉至法院。近日,安徽无为市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认定被告刺青店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返还原告王某文身费用300元,同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886元。(1月5日《大江晚报》)
近年来,文身呈现低龄化趋势。一些未成年人常常瞒着家长去文身,而刺青店为了牟利,也给未成年人文身大开方便之门。然而,文身对未成年人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安徽无为市这起典型案例,法院判决给15岁少年文身的刺青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有警示意义,对纠正此类违法行为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在好奇心理作用下,少数未成年人特别是处于叛逆期的少年,喜欢在身上文一些奇特的图案或文字。然而,文身一时爽,其后果则往往让他们难以承受。其一,在当前社会环境和传统观念中,文身是“坏孩子”“小混混”的代名词,不仅绝大多数家长难以接受,其他人也会对其敬而远之;其二,文身已成为不少行业的禁止性入职门槛,比如,参军、考军校、公务员招录等都会将文身人员拒之门外。文身仿佛背了一个负面的“标签”,文上身容易,洗掉却非常难,将对未成年人今后生活和工作等,都或多或少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可见,给未成年人文身,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刺青店作为社会义务主体,其业务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刺青店在提供服务前,既未主动询问王某是否成年,也未举证证明提供文身服务时,在店内张贴了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故其行为上存在重大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刺青店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费5886元,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可谓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在本案中,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平时未能很好尽到教育引导子女远离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且直到孩子文身两个多月后才发现,显然关心教育不够,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需要承担30%的次要责任,也等于花钱买了一次教训。
收费300元,赔偿近20倍的5886元,刺青店的教训十分深刻,无疑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警示商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不要向未成年提供有害其利益的商品或服务,否则昧着良心赚取“黑心钱”,到头来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平时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教,教育他们不要做出类似文身等损害自身利益的糊涂事。总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多方都应该杜绝和打击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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