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江苏省政协委员周国翠向正在召开的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而不是限于诉讼阶段,既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调解作用,又能更好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1月25日澎湃新闻)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夫妻离婚不仅会给家庭和子女造成很大影响,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给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将有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民政部门等工作人员应该主动作为,让调解工作“热”起来,通过耐心、热情的调查及调解等工作,从而化解双方的纠纷和矛盾,让“离婚冷静期”真正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
婚姻是维系一个家庭关系的主要纽带,婚姻破裂将导致一个家庭的解体和不幸,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普遍追求个性的解放,离婚率递增是不可避免,“一言不合”就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也就是说,给了夫妻双方30天的“离婚冷静期”,让双方冷静和反思,尽可能挽救一些冲动型离婚。
然而,“离婚冷静期”,不能将离婚申请束之高阁,也就是一“冷”了之,否则“离婚冷静期”毫无意义,只不过是将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时间,推迟了一个月而已。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能否挽救婚姻,民政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介入和调解非常关键。按照江苏省政协委员周国翠的建议,对可以挽回、矛盾不大的婚姻情况可增设“亲友调解员”,申请离婚时双方各自携一位亲友到场,参与调解并签字。还可以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和机构如心理咨询师、律师、妇联等,在“离婚冷静期”时介入,对当事人加以疏导和调解,帮助其真正实现“冷静”。
设立“离婚冷静期”目的,是对离婚进行干预,降低离婚率。根据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民政部门及社会多方力量参与,通过开展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和调解等细致、耐心的工作,以化解双方矛盾和纠纷,充当热心的“和事佬”来修补婚姻。这样,“离婚冷静期”调解“热”起来,才有挽救婚姻的现实效果。
婚姻并非两个人的私事,它关系到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调解也只是补救措施,而增强婚姻家庭的稳固性,降低离婚率,首先,应当从源头抓起,教育、民政等政府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教育,并引导和教育适婚青年要慎重对待婚姻,避免一些没有感情基础的草率婚姻或功利性婚姻。其次,走进婚姻殿堂的夫妻,双方一定要共同来精心呵护和经营婚姻,才能让婚姻美满,让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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