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捡到项链后丢弃,丢不掉的法律义务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捡到他人遗失物后又随意丢弃,拾得人需要对此负责吗?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因拾得他人贵重项链后随意丢弃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被告林某及其女友捡走他人项链后丢弃,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案件现已生效。(2月21日澎湃新闻)
这起纠纷比较典型,被告林某及其女友捡走他人项链后,以为不值钱又随手丢弃,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冤吗?笔者认为,捡走他人遗失物如果处理不当,就要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起案例无疑是一堂普法课,提醒民众不要任性随意处置他人的遗失物,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这起纠纷并不复杂。2022年8月4日,原告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00元。2023年10月5日6时39分,贾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定制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当日6时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在原地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二人称,之后他们以为该项链不值钱,便扔在了小区草坪,但目前无法证明项链后又被谁捡走。而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便至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其项链。
表面上看,林某及其女友捡到价值不菲的项链,由于“不识货”又丢弃了,似乎与二人没有丝毫的关系,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殊不知,如果一开始就认为不值钱而没有捡起,当然与二人无关。一旦捡起了项链,便脱不了干系。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三百一十六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责任和义务,随意丢弃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纠纷中,林某及其女友捡到项链后,既没有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带走后丢弃,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其行为明显存在较大过错。法院认为,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折价赔偿责任。考虑到案涉物品系项链品,从国外代购,存在代购费用支出,且原告已佩戴一年有余,亦存在折旧,酌情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会纵容类似损人不利自行为。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林某及其女友随手“丢掉”4.5万元,应该说一点也不冤。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随意丢弃遗失物,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殊不知,捡起遗失物后丢弃,却丢不掉法律义务。这起案例就是一堂普法课,一方面,以案说法,让民众知晓相关法律知识,不再因为法盲而随意处置他人的遗失物,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提醒民众拾得他人遗忘的较为贵重的物品,应当及时提交给场所管理员或者是公安机关,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也要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切勿贪图小利藏匿不还,或毁损、灭失及随意丢弃等,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廖卫芳:别对市民出行难视而不“动”
曹灿辉:让满满后备箱成前行正能量
王帅:让青春与基层“撞个满怀”
董译:锻造“硬核”年轻干部 做新时代猛将干
殷建光:“雨”润神州春气生 “水”利万物正
朱波:“爱的后备箱”装满“妈妈的味道”
钱桂林:春风行动不停歇,暖风吹得人欲醉
廖卫芳:期待更多的人拥有一个“慈善之约”
于若欣:以拼搏之力,追民心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