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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遏制恶意索赔并非袒护纵容售假

2024-03-11 09:00:06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不管是“知假买假”,还是“主动造假”,职业索赔人维权的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牟取不当利益。类似恶意索赔以“维权”为名行龌龊之事,已经背离了维权的初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本是帮助政府部门发挥“啄木鸟”的作用,净化市场环境。但近年来,一些“走偏了”的打假人开始转变为“职业索赔人”,这部分人身披消费者外衣,成为专职牟利者,以“维权”为名、涉嫌敲诈的职业索赔行为,频频引发争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提交了《关于遏制恶意索赔行为让消费投诉在法治范围内运行建议》的提案。(3月10日澎湃新闻)

  不管是“知假买假”,还是“主动造假”,职业索赔人维权的目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牟取不当利益。类似恶意索赔以“维权”为名行龌龊之事,已经背离了维权的初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关于遏制恶意索赔行为的提案,值得关注和重视。笔者认为,法律不能为不法者撑腰,亟需堵住法律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恶意索赔行为,不仅能够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售假不仅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数倍的罚款,还要退货和给消费者价款三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则更为严格,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国家法律对商家售假行为有着严格的约束。

  按理说,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依法向商家主张价款数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恶意索赔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人大批量购买假货,并不是出于个人消费需求,明显属于“知假买假”行为,甚至以掉包、伪造证据等手段“主动造假”,将真品“变”成了假货,其目的就是利用维权的“合法外衣”获取数倍的惩罚性赔偿,从中谋取不法利益,甚至还利用商家害怕受处罚及影响社会声誉等心理,进行敲诈勒索。这种情形与消费者购买假货依法索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显然,恶意索赔行为的龌蹉目的,不仅损害了商家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洪明基呼吁,国家要通过立法明确恶意索赔行为认定标准,设立恶意索赔行为的判定标准,与正常消费维权进行有效区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建议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惩罚性赔偿的必要要素,减少裁量空间,为控制恶意索赔行为人滥用“惩罚性赔偿”提供法律解释。其建议,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则终止调解;鼓励市场主体及时向辖区信访、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恶意投诉举报人信息,减少非正常投诉占用行政资源和考评指标。也就是说,要通过立法堵住法律漏洞,从源头上让恶意索赔无法得逞、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遏制恶意索赔行为,并非是袒护和纵容商家的售假行为,而是有力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期待尽快通过法治筑起一道遏制恶意索赔的“防火墙”,使“走偏”的打假维权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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