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交通违法违章通报单位”具有震慑效应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2024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发布(简称“综治计划”),“综治计划”对于加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路面管理,列举了多项具体举措。其中,首次提出“针对违章人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通报个人所在单位”。这样的举措并非北京首创,其实在多地已有实践,不过此前多地通报范围大多集中在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范围内。(3月20日《新京报》)
俗话说,树要皮,人要脸。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不仅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对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是一件不光彩的事。2024年北京市“综治计划”首次提出个人交通违法违章通报单位,将能形成较大的震慑效应,有效遏制当地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笔者认为,此举敦促人人遵纪守法,值得肯定和点赞。
交通安全,人人有责。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法规置若罔闻,任性做出一些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特别是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会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形象,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整治包括公职人员在内所有违章人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通报个人所在单位,通过社会监督引导和教育他们遵守交通法规,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发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予以扣分、罚款等处罚,违章人丢面子不说,通报个人所在单位,也等于给单位抹了黑。由于单位社会形象受到一定影响,单位就有可能找违章人谈话,进行相关批评和教育;如果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甚至可能影响违章人的晋级或升职。因此,大部分人都不希望自己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被单位知晓和了解。在这种心理压力之下,对违章人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为维护自身的面子和声誉,就会时刻提醒自己遵守交通法规。
按理说,一般情况下,交通违法违章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单位职务行为导致。从法治角度来看,与违章人所在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就完事了,不应该通报个人所在单位。但是,一个城市的文明和法治建设,每个单位和每一个公民都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从侧面也反映出,其所在单位平时对员工教育不够,没有注意和提高员工的文明素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从这个方面来讲,违章人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与单位也有间接的关联。因此,交通违法违章通报单位,也就显得合情合理。此举措将促使单位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从而杜绝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笔者认为,“交通违法违章通报单位”,是利用社会多方面的监督力量,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民众的交通行为,将能起到教育、引导和警告等多重作用,对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妨大胆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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