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赠品不是次品”应成商家促销共识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消费投诉。原来,王先生前些日子在万达广场花费19500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为了促销,商家还贴心地给王先生赠送了一套价值999元的音响。然而到家后,王先生却发现,商家赠送的音响无法跟新电视连接。随后,王先生多次联系商家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先生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帮助。4月17日,经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消费者成功收到商家退款。(4月18日《太原晚报》)
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把生意做活做大做强,往往会推出一系列的商品促销活动,其中最有吸引力的当数“买一赠一”活动了。但这类促销活动有一点让消费者感到很困惑,那就是商家赠送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怎么办?找商家吧,商家往往以“赠送商品质量概不负责”为由来搪塞或拒绝。而一些消费者也往往认为,反正是赠品,有质量问题也属正常,于是就懒得较真而不予追究。但殊不知,消费者的这种“纵容”,无形之中给一些商家壮了胆。
其实,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可见,赠品不是“次品”,它也要“讲质量”。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商家无权以“因为是赠品,所以出现问题一概不负责或者不进行赔偿”为由,拒绝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赠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笔者以为,只要产品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就应该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商家必须明白,赠品虽然是免费的,但它属于经营者提供的附加商品,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商家必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赠品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免责,免费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照样要进行赔偿。
笔者希望广大商家在开展“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时,要形成“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的促销共识,不仅要保证商品的质量,也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切忌让赠品成为“次品”的代名词。同时,也希望消费者在遇到赠品质量问题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自认倒霉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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