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男孩留遗书跳楼班主任无罪”给教育惩戒权正名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维持原判,宣告邹某无罪。这起“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尘埃落定,虽然班主任邹某无罪,但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5月17日中国新闻网)
这起“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也是厘清教育惩戒权的典型案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惩戒教育有助于孩子更好地成长成才,但一定要厘清教育惩戒权限,要把握好尺度。这起案件终审判班主任教师无罪,具有样本意义。教师只有依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方能规避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立法形式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也就是说,在规则范围内行使教育惩戒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11岁男孩张某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并留下一份遗书,称与班主任教师邹某的暴力有关。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一审法院判决宣告邹某无罪,张某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本案终审判决结果,无疑给教育惩戒权正名,从而能够消除一部分教师的后顾之忧,今后可以正大光明地利用教育惩戒权,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敦促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有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但是,教师一定要厘清教育惩戒的权限,否则,不当的惩戒行为,或对学生实施暴力,将对学生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或导致学生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等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反思的是,虽然邹某无罪,但其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针对上述违规违纪行为,邹某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学校及教师还需要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既要敢用、善用教育惩戒权,也要注意学生的心理变化和承受能力,“一生一策”因材施教,家校联合做好相关心理疏导工作,并杜绝一些违规违纪行为,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从而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廖卫芳: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难”亟待多方化
王海燕:培养心理强精神强的青少年
九旬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令谁蒙
王佳祺:打好“组合拳”让反腐败斗争“拳拳到
曹灿辉:法院直播引导彩礼归于“礼”好!
廖卫芳:为举办校园“非遗节”叫好
徐蕾:传承焦裕禄精神,跑出“为民”加速度
维扬书生:大学生毕业做家政,这个可以有
朱波:多措并举,为“爱”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