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几万斤小龙虾遭“随便捡”,不能法不责众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四川遂宁一小龙虾养殖场因被误传“随便捡”,遭到大量人群涌入捡虾。5月20日,养虾场老板对记者说,粗略统计有几万斤小龙虾被捡走,损失几十万元。随着政府和警方的辟谣,这两天已经没有人再来。老板表示索赔追责较难,当前养殖场也顾不上索赔。(5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养虾场老板辛辛苦苦养殖的小龙虾,却因一段不实传言“随便捡”“根本捡不完”的视频,每天涌入大量人群进行哄抢,高达几万斤小龙虾被“捡”走,让老板损失惨重。笔者认为,针对这起哄抢事件,不能法不责众,应该让造谣者和恶意哄抢者“吃不了兜着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杜绝类似事件上演。
事发养殖场面积约为2000亩,经营稻虾养殖已经有十个年头。今年因为当地水库扩容,养殖场退出约一百亩地,当时把地笼撤走了,老板觉得剩下的一点虾有人捡走也无所谓。然而,正是这些虾被人捡到后,有人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随便捡”“根本捡不完”,越来越多人根据定位赶来捡虾。当人们在退出地无虾可捡后,便涌进养殖场内,甚至有人直接抓地笼里的虾。连续十几天,每天都涌来两三百人,一桶一桶的小龙虾被“捡”走了。
传言何以引发哄抢?首先,在“不捡白不捡”贪便宜心理下,在看到小龙虾可以“随便捡”的视频后,不少也不管真假,不仅转发传播出去,还都想去“体验”一下,于是纷纷蜂拥至养殖场集体“薅羊毛”;其次,人们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认知,认为大家都去哄抢“薅羊毛”,而且每人获利的数额较小,一般不会受到处罚。而事实上,面对这起哄抢事件,养虾场老板也是束手无策,无力索赔追责,当地警方也仅对1人作出行政处罚。这种情形,显然在客观上纵容了哄抢行为。
我国《民法典》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起哄抢事件中,大部分人所“捡”小龙虾价值较小,虽然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带头或多次参与哄抢的,还应当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此外,对发布“随便捡”不实传言的造谣者,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当地警方应当敢于“亮剑”,既要敦促哄抢者赔偿损失,也要依法对造谣者和恶意哄抢者予以严厉的惩罚,方能打消民众法不责众的心理。
总而言之,“薅羊毛”也要“取之有道”。民众“勿因恶小而为之”,应当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切莫造谣、传谣,或听信谣言或贪图小利,做出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龌蹉甚至违法之事。类似哄抢事件,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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