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让公益诉讼成为消除“霸王条款”利器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7月15日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霸王条款”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判决,支持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全部诉求,判令被告制定的“霸王条款”无效,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7月16日《新快报》)
一些商家制定“霸王条款”,迫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交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霸王条款”明确说“不”,但“霸王条款”还是屡禁难止。广州市这起涉及“霸王条款”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叫停“霸王条款”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笔者认为,这起案例值得借鉴,各地消委会或消费者协会应当主动作为,让公益诉讼成为消除“霸王条款”的利器。
本案中,一款名为《魔镜物语》的网络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标示:“为了优化服务器负载,给更多用户营造更流畅更稳定的游戏环境,我们将有权对服务器中部分不活跃用户账号的游戏角色(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内未登录、没有充值记录、游戏等级低的游戏角色等)进行统一、不定期的清理,并采取封停账号、删除档案或封禁IP等措施”。很明显,该条款未明确不活跃账户认定和处理规则,没有约定在清理账号前必须通知消费者,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权。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可见,我国法律禁止商家制定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但现实生活中,面对一些商家单方制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个人的力量一般无力应对,更不会消耗时间、精力来维权,只好被迫接受“霸王条款”。而商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当然也不会主动取消“霸王条款”。
本案中,广东省消委会要求所有涉及发布“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进行整改,但《魔镜物语》游戏运营公司始终不积极配合落实整改,消委会最终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条款。法院经严格依法审理,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全部诉求,判定游戏相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无效,且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这起公益诉讼的胜诉,成功消除了“霸王条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案例就是行使公益诉讼权的具体实践,值得借鉴。各地消委会或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应当依法主动履行职责,让公益诉讼成为消除“霸王条款”的利器,叫停更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从而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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