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旅游服务“转包”,责任不能“甩锅”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进入7月,暑期旅游热度攀升。记者调查采访发现,一些旅行社将部分服务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意外时,却以“没有直接提供该服务”等为由拒绝担责,导致消费者权益受侵。旅行社负责在平台收客、“第三人”甚至“第N人”提供实际服务,诸如此类前后“两张皮”的现象,让消费者叫苦不迭。(7月18日《工人日报》)
旅游服务“层层转包”现象,在旅游行业较为普遍。一些旅行社在吸纳游客报名组团后,又将业务分包给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这种等于“转卖”游客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或纠纷时,往往相互推诿、扯皮,游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笔者认为,旅游服务“转包”可以,但责任“转包”不行,组团社必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不少旅行社因实力较弱,或基于节省经营成本考虑,通常会采取与第三方合作模式,将部分服务环节“转包”出去。而“转包”过程中存在雁过拔毛、层层扒皮现象,原本约定的服务品质,就会不同程度地降级,让游客不断“踩坑”。比如旅游行程“缩水”、临时涨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承诺的几星级酒店,入住后发现酒店的实际档次与承诺不符。有的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还将游客再“转包”给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司机,游客旅游中的车辆、导游和购票等服务,由这些“黑车”司机提供。以上种种现象,导致游客体验感下降、合法利益受损。
事实上,法无禁止即可为,旅行社负责在平台收客、“第三人”甚至“第N人”提供实际服务,这种“转包”无疑是可以的。但旅游服务“转包”后,责任跟着“层层甩锅”,“受伤”的总是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国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可见,组团社是“总负责人”,如果旅途中发生意外事件、消费纠纷等,组团社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游客进行赔偿,不能以“第三方”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向第三方追偿,则与游客无关。
旅游服务“转包”,责任不能“甩锅”。一方面,组团社必须本着对游客负责任的态度,在旅游服务“转包”后,不能放手了之,也要跟踪、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通过欺诈、“甩锅”等手段,甚至与“第三方”合谋坑害游客;另一方,各地文旅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旅行社损害消费者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生一起严惩一起,并厘清各方责任,支持和帮助游客依法维权。
此外,消费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也要留意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确认合同签约主体和相应款项的收款方。如果签约主体和收款方不一致,则通常可以认定两个主体都是责任人。旅途中发生意外事件、消费纠纷等要及时收集证据,以便依法维权。总之,要多措并举,构建公平、公正的旅游消费市场环境。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王佳祺:以“先锋之力”筑牢防汛“战斗堡垒”
于若欣:岁月为证,奋斗不止
尚凡:“4天40元游桂林”,该调查什么?
廖卫芳:外卖电动车“以换代充”值得借鉴推广
陶文超:小事小节莫小看
徐蕾:闻“汛”而动!当好防汛救灾“急先锋”
陶淑杰:以“四步”为径,夯实党性修养根基
徐蕾:破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见证临清交警速度
龙晨悦:严查超员载客,守护交通安全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