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法定强制义务岂能“协议”免除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上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可以不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律师表示,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此类协议书等方式来进行逃避。(7月26日《北京青年报》)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义务。网上销售的《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根本就不靠谱。“自愿自行缴纳社保”不是违法的挡箭牌,用人单位莫自欺欺人,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根据商家发布的样本,协议书中规定: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到甲方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甲方同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并同意自行缴纳所有社保费用。有的还规定,乙方自愿放弃办理社保自行全部承担损失。商家还声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方式,用人单位让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类似不公平的协议,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盖章,法律真的就会保护吗?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中亦有类似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不能通过签署此类协议书、承诺书、申请书等方式来进行逃避。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不仅要为员工补交社保及滞纳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得不偿失。
无论什么理由,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都属于违法行为。如何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还须多方共治。其一,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加大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劳动者充分了解和认识社会保险等制度和政策,从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二,敦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千万不能为了节省成本和开支,诱导或强迫员工签订“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否则,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就有可能自食苦果;其三,广大劳动者也不要因为无需扣缴社保,眼前工资“增加”的一点利益,就“协商一致”放弃自己的长远利益,不要等退休或生病没有任何保障时,才悔不当初。遭遇类似劳动违法行为,也要敢于较真和维权。
总之,法定强制义务岂能“协议”免除。劳资双方无权以协商形式,免除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在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下,形成一种平等、互利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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