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亟待统一规范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在我国,达到退休年龄的“银发一族”劳动者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适龄劳动者享受的有何差别?近期,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
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劳动人口老龄化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尽管目前我国工伤认定法律法规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外,但也并未明确规范,导致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深圳这起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笔者认为,在老龄化社会大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工荒”,而其权益保障不该在模糊地块,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亟待统一规范,以切实保护好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针对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往往被认为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很容易引发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这起典型案例中,56岁的张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清洁、保洁工作,在推垃圾车处理垃圾的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断为左足骨折。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物业公司不服,认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张某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其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超龄劳动者事实上也纳入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畴。案例中,张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发生工伤事故,具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人口老龄化,其劳动权益保障不该在模糊地块。一方面,尽快从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比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为超龄劳动者设立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参考国家工伤赔付的标准,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覆盖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盲区。此外,用人单位不能从超龄劳动者身上“薅羊毛”,应当重视其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在工伤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一视同仁,方能提高老年群体退休后再就业的积极性,真正缓解“用工荒”的问题。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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