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出租微信“帮信”害人害己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海南屯昌县公安局在地图中查看刑侦大队抓获非法出租、出借微信给他人的蔡某。经查,蔡某为了赚取不法收益,将自己及亲人的微信账号租赁给诈骗分子使用,致被害人损失5万余元。目前,屯昌县公安局对蔡某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11月7日澎湃新闻)
本想出租自己及亲人微信账号给他人“抢红包”,自己从中赚点小利,不料却被人利用实施诈骗活动,致使受害人重大经济损失。到头来,钱没有赚到,自己因“帮信”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可谓害人害己。笔者认为,此案例具有警示意义,警示人们不要贪图蝇头小利,给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助纣为虐”。
本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网上发布高额报酬租赁微信账号的消息,谎称用于“抢红包”,以此获取微信号。随后,先利用掌握的微信号建立群聊,一个群一般为10-20人,后续诈骗分子将刷单返利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虚假贷款诈骗等手法骗到的受害人拉进群并让其在微信群发红包,再使用蔡某等人的微信将红包领走,以此来规避微信、银行的监测,并迅速将诈骗资金转移走。可见,新型电信诈骗的伎俩越来越隐蔽,稍不留意就有可能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同时将被实施惩戒,导致手机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生活受限。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蔡某出租自己及亲人微信账号,无疑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涉嫌“帮信”违法行为。蔡某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客观上是一名受害者,实质上则是“助纣为虐”的害人者,其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完全属于咎由自取。蔡某因小失大,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遭严惩付出了较大代价,根本就不值得同情。
此案例教训深刻,令人警醒。民众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擦亮双眼,识破骗局,切勿因网络兼职、贷款刷流水、刷单、投资理财等原因,将银行账户、电话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取资金、拨打电话,避免沦为电信诈骗“工具人”。此外,针对新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公安等司法机关也要及时甄别、严厉打击,将违法犯罪分子及“帮信”人员一一绳之以法,才能有效遏制各类电信诈骗行为,最终实现天下无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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