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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消费券抵工资属于另类欠薪

2025-01-07 11:16:15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消费券”抵工资,还只能在限定的商场使用,可谓“哪里挣钱哪里花,一分别想带回家”。吉林长春这家公司的做法,属于一种另类欠薪,不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劳动...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没钱开工资使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1月4日,吉林长春一位员工发视频晒出辛苦3个月工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记者拨打吉林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消费券开工资不合理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1月6日《华商报》)

  “消费券”抵工资,还只能在限定的商场使用,可谓“哪里挣钱哪里花,一分别想带回家”。吉林长春这家公司的做法,属于一种另类欠薪,不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劳动法规。笔者认为,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责令涉事公司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为员工发放工资,杜绝类似另类欠薪现象再次发生。

  有员工发视频称,吉林长春摩天活力城开的工资,不是现金人民币而是消费券。消费券其实就是企业内部的流通券,面值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有使用日期,但只能在活力城的商场使用,且十足抵用不找零。也就是说,员工拿到手的“消费券”,仅能在内部商场“流通”使用,所产生的利润,又被老板赚回去了,员工“一分别想带回家”。而这种“消费券”在其他地方,就是一堆花不出去的废纸。可见,用企业内部“消费券”抵工资,等于剥夺了员工消费的选择权,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企业内部的“消费券”作为代金券,通常只是一种预付款凭证,用于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它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因此,“消费券”抵工资,明显违法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企业工资支付方式,法律严格限定为“货币”,不容许以其他方式替代。用“消费券”、购物卡等抵工资,与“打白条”何异?对这种另类欠薪行为,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应当责令涉事企业限期整改,依法以法定货币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让涉事企业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劳动违法投诉、举报的渠道,方便广大劳动者及时投诉、举报,并支持和帮助他们依法维权,让类似另类欠薪行为无法得逞。

  此外,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敢于对企业劳动违法行为说“不”,一旦遭遇欠薪、“打白条”等侵权行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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