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残疾非拒录理由”保护平等就业权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用人单位以手指残疾为由拒绝录用面试通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3.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划出司法保护红线。(3月17日《羊城晚报》)
眼下,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一些用单位更是对残疾人另眼相看,认为拒录残疾人理所当然,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种就业歧视行为,令残疾人就业“雪上加霜”。广东省惠州市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余元,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笔者认为,平等就业权不容践踏,“残疾非拒录理由”及劳动者胜诉,守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对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虽然未直接规定平等就业权,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提供了保障。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为平等就业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也就是说,残疾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依法享受平等就业权,在就业过程中不应该受到任何歧视。
本案中,求职者张先生通过大亚湾某公司三轮面试后,收到明确标注基本工资1.3万元的《录用通知书》。在按要求提交原公司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后,张先生满心期待准备入职。不料在办理入职手续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现其右手手指存在陈旧性伤残(系幼时鞭炮炸伤所致),当即要求其“回家等通知”,当日下午即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取消录用。失业三个月的张先生将企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未事先告知特殊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通过正常招聘流程的求职者实施差别对待,反悔拒录,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遂做出上述判决,为当事残疾人讨回了公道。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尊严与梦想。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积极融入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路径,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当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然而,现实生活中,少数用人单位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安置残疾人就业,更多的人用人单位则是以种种理由拒录残疾人,造成事实上的就业歧视行为,剥夺了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
法律始终为反就业歧视保驾护航,这起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用工自主权,但需要在招聘信息、劳动合同中明示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具体要求,以便劳动者进行参考、比对,如劳动者未隐瞒身体情况且残疾不影响履职的,企业就不得歧视性拒录,否则就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劳动者包括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依法择业的权利,一旦遭遇类似侵权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各地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虚假安置或不按照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总之,为残疾人营造公平、公正没有歧视的就业环境,让他们尽可能自食其力,感受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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