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违法获利135万被罚2000元,小惩如何做到大戒
作者:苗凤军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某加油站不按规定维修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当地市监局对该司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1350567.87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3日九派新闻)
加油站偷改设备计量器,销售燃油,获利135万多元,事件出现,当地市监局对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收入,罚款5500元,事件出现,让广大百姓非常不解,加油站如此操作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怎么只做如此简单的处罚,这样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这不是姑息放纵加油站违法行为吗?
面对外界百姓的质疑,市监局也做出了回应,是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广大百姓也有一问,如果在这一案件中完全按照这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不是真合理呢?加油机的计量不准是加油站恶意破坏,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加油站的作法是不是也涉嫌盗窃罪,通过变相的手法,从消费者中偷窃金钱呢?尤其要说的是,这个加油站已经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其原因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面对自身的问题依旧不改,还出现二次行为,这不是严重的犯罪吗?这样的行为,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吗?这是惯犯,更应该严肃处理。如果这样做了,小惩如何做到大戒?
加油站私自改计量器具获巨额利益,执法部门执法还让广大百姓不满意的是,违法所得上缴了,那消费者的利益应该由谁保障,消费者在此事件中就应该吃亏吗?他们就应该在遇到这样的事件中当冤大头。如果是这样,这加油站偷改器具,执法部门没查到,没发现了是加油站得了,查到发现执法部门没收了,又是执法部门的收入,在这样的事情中,消费者只能认倒霉了吗?在事件处罚中,消费者的利益真不应该做到思考吗?
加油站违规加油获利,对初犯者可以容忍教训,对屡教不改者不仅仅要加大力量进行经济处罚,同时还要对加油站进行关停。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不缺加油站,难道执法部门还要给违法者留后手吗?执法时不能让其感受到痛痒,那对加油站的治理,永远也不会取得什么样的成绩,加油站市场乱象从生,到底是加油站之过,还是执法部门之过呢?相关部门更应该清楚,更应该能够掂量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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