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名家专栏 > 苗凤军 > 列表

苗凤军:律师贿赂不移送检察机关,30万元真不值一提?

2024-06-19 17:02:21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陕西律师刘涛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作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庭审法官王...

  作者:苗凤军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西安市司法局网站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刘涛送给法官妻子30万元,被认定为行贿金额较小,不移送检察机关。(2024年6月19日奔流新闻)

  陕西律师刘涛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作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庭审法官王某某之妻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因相关案件的事发,律师刘涛所做事件被发现,按理说这样的事件出现在律师身上相当恶劣,毕竟其身份特殊,可说是知法犯法,对于这样的行为,执法部门就要严肃处理,来净化律师队伍,整顿法律市场服务秩序,警示当地律师执业要守法依规。但是在处罚刘涛的工作中,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涛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涛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此事件对于刘涛的处理,真正是让外界百姓长了见识,这怎么不会让外界百姓质疑,律师知法犯法,以贿赂的方式干预案件,当地监察委员会处理方式就是赤裸裸地姑息放纵!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此事件对于刘涛的处理已经让外界广大百姓不满意有微辞了,然而西安市司法局处理方式,更是让外界百姓惊掉下巴。司法局决定对刘涛律师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其理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其处罚依据让广大百姓看来是挺严重,可是做起文章来却是如同挠痒痒,更是让百姓莫名其妙了,怪得有网民批评,律师行贿30万,停业六个月,再从操旧业,怎么跟玩一样。

  律师给法官妻子行贿干预案件,做这样的事情,不仅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真不知道两地执法部门可曾知道这一处罚条款呢?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有对律师执业存在问题有相关条款的约束,但涉及到30万元贿赂事件上,在处罚时仅仅依靠律师法的条款去处罚合理吗?这难道不是儿戏吗?30万贿赂款真是很小吗?在执法部门人员的眼睛里,这30万元真不值得一提了吗?如此处理方式不是钻法律的空子吗!

  律师贿赂法官妻子送礼30万,事件出现看似简单,但是问题很严重。在这一事件中,两地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是否做到全面了呢?净化律师队伍,整顿执法市场服务秩序岂不是开了玩笑,如此工作行为岂不是玩坏了职业道德。在这一事件中,当地执法部门在处理时,也应该听一听广大百姓的意见,也应该好好反思一下这样处理的方式到底是不是真正尊重了法律的尊严。让律师真正做到为百姓服务,为社会服务,更需要执法部门对这一群体约束要做真文章,这才能够体现自身的责任,才能够真正打造出职业道德来。

更多

热门关键词:受贿 苗凤军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