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被救者承担“补偿责任”也是一种共情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为救同伴而溺水身亡,被救者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据悉,这是武汉市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审理的首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11月5日《法治日报》)
据报道,经法院查明,夏日某天凌晨,7名高中毕业生相约到东湖凌波门看日出。3名学生临时起意下水游泳,不久后其中1名女生开始呼救。当时正在栈道上的小程跳入湖中施救。女生最终被他人救起,小程却溺水身亡。小程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落水女生及其父母补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基于案情和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的补偿责任确定为12%。可以说,被救者承担“补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近年来,不少人因见义勇为,有的不幸受重伤,有的不幸牺牲。生活中,一些受重伤的见义勇为者,由于后续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因而,导致很多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而一些牺牲的见义勇为者,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抚慰金等得不到保障,也让其家属深感“不值得”。
虽然国家层面,包括地方层面,都已出台相关的见义勇为补偿制度,但笔者以为,被救者不能“缺席”。被救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这既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感恩,更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崇敬。同时,这也是一种共情。只有救人者和被救者“双向奔赴”,我们的社会才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者。
由此可见,此次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救同伴溺亡”一案作出被救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的判令,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导向意义。
当然,面对“补偿责任”时,被救者应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莫成了被告者之后,在很不情愿的情况下才履行“补偿责任”,这不仅会令见义勇为者或家属“寒心”,也会让“见义勇为”四个大字黯然失色。如此,那可就是被救者的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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