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谨防“无理由退房”成为一种营销噱头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协会29日发布消息称,武汉8个在售楼盘自愿参加“30天无理由退房”活动,并承诺:今年11月28日至12月31日之间,正常认购并签署《30天无理由退房协议》的购房人,自认购之日起30日内可享受无理由退房服务1次。购房人提交无理由退房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由开发企业在约定时间内据实退还购房人己付的全部款项,且不收取任何违约金。(11月29日《财联社》)
据了解,“无理由退房”是近几年一些房地产商推出的一种营销策略。购房也能“无理由退房”,这对于购房者来说,就无需担心购房后一旦发现存有价格、质量、采光、户型、地段等问题而遭遇“退房难”,这无疑是一颗“定心丸”。而对于房地产商而言,通过“无理由退房”这一营销策略,既可打开销路,又可提升房屋出售率。可以说,“无理由退房”于双方而言都是一种双赢。
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不少购房者在退房时却遭遇“有条件退房”“无限期退款”,甚至是“拒绝退房”。房地产商和退房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屡屡发生,有的甚至闹上法庭,诉至法院。
“无理由退房”,乍一听,很多人会联想到网购的“无理由退货”。然而,看似简单的退房承诺,背后却往往“藏坑”。比如:广告不认账,签字才算数。承诺可退房,时间无限制。解约藏玄机,日期后来填。解约藏玄机,日期后来填。提前留后手,维权少证据。想过退房关,留下违约钱,等等,这让不少退房者遭遇“退房难”。可见,“无理由退房”很多时候就是一种营销噱头。
因此,笔者以为,要防范“无理由退房”成为一种营销噱头,还需“综合施策”。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起与“无理由退房”全流程相适配的监管规范,制定统一标准和通用细则,让“无理由退房”有“规”可循,有“标”可依,避免房地产商以“无理由退房”为幌子,给退房者“挖坑”“藏坑”,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房管等职能部门应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对房地产商打着“无理由退房”幌子给退房者“挖坑”“藏坑”行为要严厉打击,该约谈的要约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经营资格的要取缔经营资格,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无理由退房”承诺。
同时,还需加强诚实守信教育。房地产商应将诚实守信作为企业的“生命线”,既要提高房屋质量,又要提升服务质量,对“无理由退房”承诺要“一诺千金”,切忌把“无理由退房”当幌子,给购房者“挖坑”“藏坑”。只有这样,才能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心心交易。
当然,对于购房者而言,一方面,在购房时也应充分考虑房屋价格、质量、地段、经济实力等因素,不要抱着“反正能退”的心理而草率购房,为日后的“退房难”留下难题。另一方面,退房者一旦遭遇“退房难”,应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甘愿“吃哑巴亏”,任凭无良房地产商“藏坑”“设陷”,损害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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