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怒路斗气别车致一死一伤”是一堂交通安全警示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行驶,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终将付出血的代价。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路怒斗气”开车导致一死一伤的案例。(12月4日《海峡导报》)
众所周知,司机之间在车来车往的公路上“怒路斗气别车”是一种相当危险的驾驶行为,如果一旦发生车辆碰撞,极易酿成交通事故,轻则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重则造成人员身亡,车辆被毁。可见,司机之间“怒路斗气别车”不但危险,而且后果“很严重”。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像这种动辄就“怒路斗气别车”的司机却大有人在。有的看见你夜间开着远光灯开车,我也“斗气”地打开远光灯开车,且你不让我,我也不让你;有的见你超我的车,我也“斗气”地加大马力赶超你;有的见你不停地鸣喇叭,我也“斗气”地跟着鸣起了喇叭,且看谁喇叭鸣得响,鸣得时间长;有的甚至在高速公路上,也开起了“斗气车”。殊不知,开这样的“斗气车”是相当危险的。据交警部门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两成以上是由于一些司机开“斗气车”造成的。可以说,“斗气别车”没有赢家,只有输家。
我国《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中,此条款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司机之间“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已被明确列入了“危险驾驶罪”,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
最终,福建省福州市海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根据本次事故原因力大小,海沧法院划分民事责任为何某承担70%,张某承担30%,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笔者以为,两名司机因为“怒路斗气别车”,可谓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笔者以为,这完全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这也敲响了一记安全警钟,具有严厉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司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司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怒路斗气别车致一死一伤”是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警示课。
但愿通过“怒路斗气别车致一死一伤”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每一位司机朋友吸取血淋淋的深刻教训,在开车时要学会谦让,学会包容,多开“文明车”“安全车”,不开“斗气车”“怒路车”,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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