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滥用“生鲜灯”必须严惩重处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场监管局获悉,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启东市区某超市仍在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后超市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拆除“生鲜灯”。(12月12日《江海晚报》)
众所周知,一些商超、农贸市场之所以使用“生鲜灯”,其目的就是给农产品“美颜”,以求提高销量。但使用“生鲜灯”不仅涉嫌消费误导,更涉嫌消费欺诈。
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定明确禁用“生鲜灯”,这无疑是一道消费保护令。一方面,有了生鲜灯“禁用令”,无良商贩就不能堂而皇之地利用“生鲜灯”误导、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真实地看清各种农产品的“真面目”,而不会再被“生鲜灯”照射下的“美颜”农产品蒙蔽双眼;另一方面,有了生鲜灯“禁用令”,消费者一旦在购买肉类、海鲜、蔬菜等遭遇“生鲜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商贩说“不”,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但现实中,一些商家面对生鲜灯“禁用令”,却依然我行我素,还在明目张胆地滥用“生鲜灯”,俨然不把“禁用令”放在眼里。此举无疑是对“生鲜灯”禁用令的一种蔑视和挑衅。
因此,笔者以为,要真正有效遏制“生鲜灯”,不能仅靠一道“禁用令”,还需监管双管齐下,严惩重处。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通过相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又要通过全方位、全链条的严督查,遏制无良商贩滥用“生鲜灯”。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一旦发现无良商贩滥用“生鲜灯”,监管部门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不再滥用“生鲜灯”误导、欺诈消费者,从而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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