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恶意高空抛物被判死刑”是一堂严厉的法律警示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今年6月,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抛砖男子此前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三罐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二人。12月13日,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庭审上,周某未当庭提出上诉,也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12月13日《中新社》)
众所周知,高空抛物有无意和有意之分,无意的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一旦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最新的刑法都需承担一定的“刑责”处罚,更何况是“恶意”的高空抛物致他人死亡呢?可见,在这起“恶意”的高空抛物案件中,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当事人周某作出“死刑”判决,这完全是罚当其罪,并非判决过重。
据报道,周某因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比如:周某在6天内十余次故意砸人——今年6月17日,周某在长春市红旗街某公寓3310室窗户投掷两桶 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同日周某在该室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6月22日,周某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某公寓32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被害人小娄额部,致小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这说明,周某高空抛物是属于赤裸裸的“恶意”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某“恶意”高空抛物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无疑已具备上述刑法的相关处罚规定,因而周某被判处死刑,也是依法判决。
同时,这起“恶意高空抛物被判死刑”典型案例,也无疑具有严厉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恶意高空抛物被判死刑”是一堂严厉的法律警示课。此外,这起典型案例也向社会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那就是严惩恶意高空抛物犯罪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绝不纵容。
眼下,随着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落锤,周某既未当庭提出上诉,也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这可以说明两点问题:其一,周某知晓恶意高空抛物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判死刑也是罚当其罪,上诉也无济于事;其二,周某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这说明其还未对自己的罪恶行为有内疚感和负罪感,这样的人显然是罪大恶极,不可饶恕。
希望通过“恶意高空抛物被判死刑”这起典型案例,一方面能以案警示,引以为戒,提醒更多的人远离高空抛物行为,尤其是恶意的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能提醒相关法律部门加大高空抛物犯罪的惩戒力度,该追究刑责的要追究刑责,该判处死刑的要判处死刑,从而达到既严惩犯罪行为又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如此,才能通过法律强有力的震慑力遏制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为民众守护好“头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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