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非法运售烟花爆竹被行拘”是一记警钟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3名男子偷偷运输、储存和售卖烟花爆竹。12月25日,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通报,警方查处3起涉及烟花爆竹案件,对3名违法人员分别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12月26日《太原晚报》)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是一种危险物品,如果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非法运输、存储,更不得非法售卖,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因而,各地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运售烟花爆竹行为,其目的就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3名非法运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这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非法运售烟花爆竹被行拘”案例,也无疑具有双重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非法运售烟花爆竹被行拘”既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警示课,更是一记警钟。
希望通过“非法运售烟花爆竹被行拘”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要学会遵规守法,并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莫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顾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干些非法运售烟花爆竹这样既危险又违法的事。否则,等待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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