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售卖毒油条“获刑又禁业”是一记警钟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外皮酥脆、色泽金黄、咸香适口的油条是深受大家喜爱的早点,但一些商贩为了追求油条的口感和卖相,却暗自往里添加“科技与狠活”,这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也触犯了法律。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月10日《人民法院报》)
售卖“毒油条”,这不仅有违商德,更是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而且,这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而,这名早餐店经营者“获刑又禁业”,这完全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这起售卖毒油条“获刑又禁业”案例也敲响了一记警钟,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经营者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眼下,一些无良店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竟然不顾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视食品安全如儿戏,明知这种添加硼砂的油条有害身体健康,却依然“胆大妄为”,简直可以用“利欲熏心”来形容。
因此,笔者以为,打击类似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法律亮剑”。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消保委、食安委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做到严督查、严监管,把监管工作纳入到常态化工作之中,做到“监管无空挡”。另一方面,法律要“严处罚”。相关执法部门要对恶意售卖“毒油条”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采取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终身禁业,甚至是追究刑责等方式,让无良店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也付出“禁业代价”,更付出“刑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以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还应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监管部门要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地对类似“售卖毒油条”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让这些无良店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愿通过售卖毒油条“获刑又禁业”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店家要树立“食品安全至上”的经营理念,学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莫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视如儿戏。否则,面临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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