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照相不给电子底片”也是一种霸王条款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一共照了100多张照片,入册20张。多选一张入册要花15元,电子底片一张10元。另选入册的照片加钱可以理解,但电子底片本身没啥成本,为啥还要额外花钱?”今天,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张女士对记者说,前几天刚给儿子拍完3周岁艺术照,没想到遭遇照相馆加钱才给底片的问题。(3月19日《工人日报》)
眼下,到照相馆拍摄婚纱照、婴儿满月照、儿童写真照、儿童艺术照的人越来越多,一来,照相馆具有拍摄专业性,拍出来的照片不仅好看,而且入册也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二来,照相馆拍摄照片后入册也花不了多少钱。
但在照相馆拍摄了照片之后,能否要回电子底片呢?据了解,消费者要想要回电子底片,那就得“花钱买”,而且价钱不菲。于是,生活中,消费者与照相馆之间为了“给不给电子底片”而引发纠纷的事例屡有发生。
“照相不给电子底片”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其实,从民法典角度分析,消费者到照相馆照相,照相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消费者支付报酬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消费者得到的是服务产品,照相馆得到的是服务报酬。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可见,消费者无需额外花钱购买底片。
另外,以吉林为例。《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拍摄、冲印的成品和底片类资料。除约定以外,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付拍摄的其余电子数据底片类资料,且不得在约定以外加收费用。这说明,“照相不给电子底片”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
笔者以为,治理“照相不给电子底片”霸王行径,还需监管发力。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从严规范照相馆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行为,从而遏制类似“照相不给电子底片”的霸王条款。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监管部门一旦发现照相馆经营者存有“照相不给电子底片”的霸王行径,就应通过约谈、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诚信代价”,又付出“停业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同时,监管也要“严教育”。监管部门不妨通过发放普法资料、开设专题讲座等方式,对照相馆经营者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经营者知晓“照相不给电子底片”不仅是一种霸王行径,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依法诚信经营,避免消费纠纷。
此外,消费者一旦遭遇“照相不给电子底片”,或加钱才给电子底片的霸王行径,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市场监管、消协组织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懒得较真,而助长无良经营者“照相不给电子底片”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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