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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企业体罚员工被判赔偿”是一堂警示课

2024-05-15 09:24:50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仅仅因为没有完成业绩考核目标,就要被罚夜跑10公里,或爬84层楼梯,企业的这种“花式”体罚行为,不仅是对员工身体健康权的一种侵犯,更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公司规定,如果团队主管完不成当天的业绩考核目标,当晚就必须夜跑10公里,或爬84层楼梯,如果不立即执行并打卡签到,就可能被约谈甚至劝退。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构成体罚,是不是违法了呢?近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5月14日极目新闻)

  据报道,在这起案件中,当地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长跑、爬楼等相关惩戒措施强度极大,强制力极强,侵犯了原告等人的人身权利,属于体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陈某某在职4年间的经济补偿金95208元及加班费24256元。可以说,“企业体罚员工被判赔偿”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仅仅因为没有完成业绩考核目标,就要被罚夜跑10公里,或爬84层楼梯,企业的这种“花式”体罚行为,不仅是对员工身体健康权的一种侵犯,更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

  近年来,在一些企业里,类似的“花式”体罚层出不穷,有喝马桶水的、有跪地磕头的、也有狠扇耳光的、更有生吃虫子的……这些奇葩的“花式”体罚却往往被一些企业冠以“企业文化”之称。笔者以为,这种有损害员工身体健康、侮辱员工人格尊严的“企业文化”,显然是对企业文化的一种亵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见,对员工采取类似罚夜跑、罚爬楼这样的“花式”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遏制“花式”体罚,还需综合施治。一方面,公安、劳动监察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对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对员工采取“花样”体罚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该处罚的要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广大员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切忌装哑巴,甘当菜板上“肉”,任凭无良企业宰割,助长其嚣张气焰。

  当然,作为企业,在面对员工不能按时完成业绩考核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等情况时,应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以及激励性的管理机制来实现,而不能任性地采取这种侮辱式的“花式”体罚。只有充分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健康权、平等权,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谐、向善的企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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