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别把“毒驾”不当一回事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为有效预防“毒驾”违法行为引发的肇事肇祸,消除“毒驾”风险隐患,6月13日以来,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采取采集检测毛发、夜间集中清查等措施,对驾驶员开展毒品检测及毒品预防宣传活动。(6月23日《太原晚报》)
近年来,因司机“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威胁着司机自身的安全,而且也严重威胁着其他司机和行人的安全。可以说,“毒驾”也和“醉驾”一样,威胁大,隐患多。
根据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而且,毒品会促使人体兴奋,也会带有晕眩感,与酒驾、醉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导致事故,社会危险性更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因此,笔者以为,交警部门应对司机的“毒驾”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方面,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 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另一方面,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绝不让涉嫌吸毒人员成为“毒驾”司机。
同时,交警、禁毒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尤其是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以确保驾驶人安全驾驶。
别把“毒驾”不当一回事。希望交警部门要把“毒驾”排查、治理当作一种执法常态,绝不让“毒驾”上路。同时,也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要遵守交规,敬畏交规,学会安全驾驶,自觉远离“毒驾”,从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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