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非法经营“笑气”获刑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明知是“笑气”,且未取得许可资质,仍多次向他人出售。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检察院对陈某某、舒某某、蔡某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笑气”案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罚金。(6月27日《宁波晚报》)
“笑气”化学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被用作镇痛剂、食品添加剂、助燃剂使用,2015年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范畴,但危害不亚于毒品,长期吸食“笑气”会抑制人体对维生素的吸收代谢,轻则会出现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重则导致身体瘫痪甚至死亡。据报道,目前国内已发生多起因吸食“笑气”致病、致残、致死案例。可以说,用“笑”里藏“毒”来形容“笑气”一点也不过分。
此次,陈某某等三人明知非法经营“笑气”是一种违法行为,却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驱使而铤而走险,最终不仅被判刑,还处罚金,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更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非法经营“笑气”获刑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三名当事人是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非法经营“笑气”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此外,这起非法经营“笑气”获刑案例,也提醒公安机关除了严惩重处非法经营者之外,还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一方面,不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知晓吸食“笑气”不仅违法,而且也不利于身体健康,甚至会导致死亡,从而自觉远离“笑气”,做到不吸食“笑气”。另一方面,不妨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更多的人知晓非法经营“笑气”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学会敬畏法律,自觉做到不非法经营“笑气”。
当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司法部门亟须完善法律法规,不妨把“笑气”列入“毒品”范畴,让监管和执法有法可依。同时,要强化联动监管,围绕“笑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细化管控措施,加强公安、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抓共管,让“笑气”无所遁形,无处藏身。
相信,只要一手抓严惩,一手抓普法,再辅以强监管,就一定能有效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犯罪行为,从而让“笑气”不再威胁民众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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