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网购无理由退货不是“无理退货”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绝大多数裙子都被穿过了,打开包装后一股难闻的异味扑鼻而来,完全无法再次销售,只能报废。”近日,面对400多件被退回的裙子,浙江金华的网店老板姚先生心痛不已。(7月16日《法治日报》
其实,类似遭遇并非浙江金华网店老板姚先生第一例,之前,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徐女士就遭遇某地六一演出服集体退货退款事件。
按说,如果真的是网购商品存有质量不合格、货不对板等问题,消费者通过“无理由退货”的途径予以退货退款,这都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商家也没话可说。
但问题是,商家的商品无可挑剔,不存在质量不合格、货不对板等问题,一些无良消费者却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权益,故意“薅羊毛”,这无疑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恶行为,理应受到良心和道德的“双重谴责”。可以说,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仅严重损害了商家利益,还会影响诚信的市场环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种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说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特别的例外情形,并非就是“无理退货”。
因此,笔者以为,防范无良消费者“无理退货”的恶意行为,还需平台和监管双管齐下,做到“严”字当头,合力共治。
一方面,平台要严把关。电商平台应制定公平合理的退货规则,采取技术或其他必要措施,兼顾卖家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保护。比如,建立惩戒机制,有效识别频繁出现无理由退货的账户,将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列入“不受欢迎名单”。
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对恶意退货行为,不妨通过道德谴责、责令收回退货、赔偿商家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手段,让无良消费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其切实遵守“无理由退货”规制,做一名有良心、守道德、讲诚信的消费者。
此外,网购商家也要对“无理退货”的恶意行为敢于说“不”,切忌自认倒霉,忍气吞声,任凭无良消费者恶意“薅羊毛”。同时,也要积极大胆地通过各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网购无理由退货不是“无理退货”。相信,只要平台严把关,监管严处罚,再辅以商家说“不”,就一定能有效防范无良消费者恶意退货行为,从而营造一个健康、放心、良性的网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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