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不该成难题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顶着炎炎烈日,一天派送200多件快递,上下爬楼几十趟,这是山东省济南市某片区快递小哥张朗坚守在岗的寻常一天。前些日子,由于持续升温,张朗派件时突然中暑晕厥,就医后想要申请工伤赔偿,但第一步就遇到难题,因为他没有签订用工协议,无法提交劳动关系证明。(7月22日《工人日报》)
今年入夏以来,全国多地持续高温,一些地方最高温甚至突破历史极值。在此背景下,不少户外劳动者患上了职业性中暑,有的无法继续工作,有的需住院治疗,有的甚至因中暑而不幸死亡。
根据2012年起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物理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职业性中暑也应属于职业病范畴,当然也理应列入工伤认定范畴。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却成了一道难题。
笔者以为,化解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难题,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劳动者的保障部门,理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不妨积极为职业性中暑的劳动者“撑腰”,并通过法律途径为劳动者“工伤认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次,工会组织作为户外劳动者的“娘家”,理应为其鼓与呼,既要帮助职业性中暑的劳动者“多跑腿”,又要与用人单位“多交涉”,尽心尽力为职业性中暑的劳动者争取“工伤认定”。其三,劳动者一旦患上职业性中暑,就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认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用人单位“一拒了之”。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职业性中暑的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这既是对劳动者负责的一种体现,更是对劳动者人性化关怀的一种表现。
当然,除了给予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外,也可通过错时高温作业、提供“送清凉”“送药品”服务等方式,预防职业性中暑。
相信,只要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就一定能让职业性中暑劳动者充分享有“工伤认定”的权利,从而让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不再成为一道难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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