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药品有效期标注切莫“躲猫猫”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数字又小又浅,根本看不清。”近日,一则“把药品有效期改成黑色字体”的建议引发广大网友共鸣。如今,每家每户都备有各式各样的药品,然而,药品有效期的标注却杂乱无章,有的字体细小,有的位置隐蔽,寻找起来极为不便。对于视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而言,准确判断药品是否过期更是难上加难。(1月8日《法治日报》)
众所周知,药品有效期标注是决定药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的一个重要参考数据。因而,很多消费者到药店购买药品时,往往会先查看药品的有效期标注,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药品的外包装上往往很难找到有效期标注,不是字号太小,就是模糊不清。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麻烦,而且也不利于药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其实,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同时,该法还规定相关标注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可见,药品有效期标注不仅要“明确标示”,而且更要“清晰醒目”。
但生产厂家为何喜欢和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呢?笔者以为,不外乎一个原因,那就是如果药品有效期标注清晰、醒目,很多消费者一旦发现药品临近有效期,就自然不会购买了。因而,厂家往往利用小字号、模糊不清的方式,故意让消费者看不清有效期标注。但殊不知,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这不仅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而且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笔者以为,防范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还需监管发力。一方面,药监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又要加大督查的力度,以防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另一方面,药监部门一旦发现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和“法律代价”,倒逼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据实、清晰、醒目地标注有效期。
此外,消费者在选购药品时,也要学会“擦亮眼睛”,如果发现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既要选择不购买,又要积极主动地向药监部门投诉举报,不给无良药企、药商有“躲猫猫”的机会。
当然,防范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更有必要给药品有效期标注细化规定、统一标准,以更加醒目的方式呈现给广大消费者,比如:放大字号、标注清晰、位置醒目,等等,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药品安全无小事,药品安全大于天。”只要药监部门严督查、严处罚,消费者“擦亮眼睛”,再辅以细化规定、统一标准,就一定能有效防范药品有效期标注“躲猫猫”的不法行为,从而守护好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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