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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德福:私置“枪械库”获刑,该惩也当防懵懂犯法

2023-11-18 21:02:0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经了解,小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以小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作...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11月1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市民小李是一位“军事迷”,十几年前,他就开始设法从别处获得枪支和铅弹,藏有各式枪支12支,铅弹7000余发,简直可以称得上一个小型的“枪械库”。并且在明知持有枪支、铅弹违法的情况下仍将枪支、铅弹存放在自己家中。最终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澎湃新闻11月17日)

  经了解,小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以小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之一,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崇明检察院向小李所在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员工法治意识,同时加强日常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并且检察官还对小李公司的员工开展了以枪爆违法行为为主题的法治宣传。

  众所周知,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在我国一直属于违禁品,是不允许私人擅自持有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携带、持有、私藏枪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涉枪无小事,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安全隐患。国家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管控,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非法制造、购买、私藏枪支、弹药,给周围人带来安全隐患,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置“枪械库”获刑,该惩也当防懵懂犯法。每一个公民都要认真学法守法,让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框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外,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则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向人民群众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对那些新近颁发、施行的跟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要在第一时间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样,才能消除法律知识的“空白点”,从根本上杜绝“懵懵懂懂犯了法”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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